當前,數字經濟快速發展,正在成為我國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方興未艾,電子商務、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風起云涌,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交易繁榮活躍的同時,也引發許多新類型民事糾紛和訴訟案件。
媒體報道不是空穴來風,而是有的放矢,切中時弊。從現實看,無論是惡意刷單行為還是利用短視頻侵犯他人肖像權,無論是網絡主播擅自轉會還是平面模特專屬條款,都是數字經濟背景下產生的新類型民事糾紛和訴訟案件。這一方面反映出數字經濟領域中個別市場主體缺乏誠信意識和法治思維,同時也折射出在新模式新業態層出不窮的背景下,相關法律規則和行為規范相形見絀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不過這只是其一。從長遠看,要加快數字經濟發展,使其真正成為我國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不應止于一般“打補丁”式的“細化”“完善”,而是有待進行專門的立法為之護航。不難發現,當下,數字經濟已成我國經濟增長的主引擎、轉型升級的主動能、創業創新的主陣地。但美中有不足:除了由此引發許多新類型民事糾紛和訴訟案件,司法成本,數字基礎設施不匹配、數字要素流通不暢、核心技術產業不夠強、數字化轉型融合不夠深入等問題,更是成為數字經濟發展壯大的羈絆和硬傷。因此要從根本上破解這些問題,光靠一些“零打碎敲”恐怕不成,唯有立足當下,著眼長遠,為數字經濟立法,從而讓數字經濟步入法治軌道,方可撥亂反正,正本清源,達到預期效果。
立法護航數字經濟,就是要把全國各地此前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經驗、制度,上升為具有剛性約束的法律法規,同時與時俱進,解決一些體制機制性障礙、重點難點問題,以法治手段引領和護航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
進而言之,新模式新業態不能成為市場監管的空白,社會治理應當及時向數字領域延伸。同時,無論這方面的監管還是治理,不能流于“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是需要由表及里、由外而內統籌兼顧,通過立法,把治理理念貫穿于數字經濟發展全過程,用整體智治的理念激發創新潛能和治理效能,使新類型市場主體有所遵循、使數字經濟在法治軌道上運行。畢竟,發展數字經濟是時代潮流,使其真正成為我國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更是意義重大。而相應的,我們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卻相對顯得不僅滯后,而且不少還是空白。一句話,數字經濟有待立法護航,是時候考量把相關立法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和“辦事日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