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就落實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指引回答了記者提問,詳細闡述了落實指引的具體措施和指引的適用范圍等問題。
5日,證監會發布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指引,適用于各板塊發行上市審核工作。這一指引加強了擬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監管,重點約束股權代持、臨近上市前突擊入股、入股價格異常等市場反映集中的問題。
其中,針對科創板和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上交所和深交所表示,交易所將落實指引要求,做好增量項目申報,受理新申報企業時將重點核對發行人、中介機構是否按照指引要求落實相關事項,申報前12個月內新增股東的鎖定期是否符合要求。對于存量項目,交易所將分類處理,做好落實銜接,對在審項目以及已通過上市委審議尚未注冊的項目,將及時通知相關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嚴格按照指引要求,補充披露股東相關信息并進行核查。
同時,上交所和深交所還將統一問詢標準,加大問詢力度,重點關注入股價格明顯異常的自然人股東和多層嵌套機構股東的信息披露和核查工作。進一步壓嚴壓實發行人信息披露主體責任和中介機構核查把關責任,嚴把科創板和創業板企業入口關。
對于市場所關注的新增股東股份鎖定安排、指引的適用范圍等問題,上交所和深交所表示,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雖然發布之日前已受理的企業不適用指引新增股東的股份鎖定要求,但仍需按照指引要求做好股東信息披露工作,保薦人應該按照指引要求進行補充核查。
由于指引延長臨近上市前入股行為認定的時間標準,且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資擴股和股份受讓,上交所和深交所表示,新股東需要按照指引進行披露、核查和股份鎖定。此外,如新股東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處受讓股份,需遵循證監會和交易所關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鎖定要求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