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從其表述來看,其上述行為的合理性仍有待探討。在公司IPO審核過程中,相關關聯交易的價格公允性歷來是審核重點,目的即為防范利益輸送,損害股東利益。此前不乏IPO公司因上述原因被否,辛帕智能的行為相當于承認了其此前在關聯交易向相關公司進行利潤轉移的行為。而從其處理結果來看,通過一系列操作,既降低了其關聯交易的金額,也美化了相關時期公司的利潤表現,如此解決關聯交易價格不公允問題,合理性值得商榷。
且對其上述關聯交易,其在招股書中解釋,有限公司階段,公司尚未建立符合上市公司規范性要求的治理結構,未建立完善關聯交易制度。在2020年正式啟動IPO上市計劃后,在各中介機構的輔導下,發行人已主動對上述交易事項進行整改及糾正,并對公司內控制度進行完善。
看似問題已經整改完畢,但與此同時,其關聯交易并未停止,且相關關聯交易的價格公允性仍存在疑問。
2018年-2021年上半年,辛帕智能對康達新材銷售商品的金額分別291.62萬元、150.65萬元、229.12萬元和391.06萬元。由于辛帕智能持股5%以上的股東王志華在該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因此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系,上述交易構成關聯交易。
而從招股書披露的交易價格來看,2018年-2021年上半年,辛帕智能對康達新材銷售產品的平均銷售單價幾乎均低于同類客戶銷售均價。
表4:辛帕智能對康達新材銷售單價及毛利率差異表現(單位:萬元/臺)
在回復監管機構問詢函時,辛帕智能表示,公司結合產品參數配置及功能要求,根據預計成本加成率及市場需求環境制定銷售價格,考慮到康達新材付款條件較好,在銷售混膠設備上給予相對優惠的價格。公司認為向康達新材銷售與向同類非關聯方客戶銷售價格或銷售毛利率差異較小,關聯交易具有公允性。
但2018年,公司在“拖動式雙組份混膠機SP-L-15”產品上對關聯方及第三方的差價幅度高達22.93%,2020年、2021年上半年,其就“拖動式雙組份混膠機SP-L-16”產品的銷售價差也超過了10%。由此來看,辛帕智能對康達新材關聯銷售的價格是否公允仍然值得商榷。
(文中提及個股僅為舉例分析,不做買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