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一餐廳違規收取2元餐具費被罰9000元”一事登上微博熱搜榜。
據荔枝新聞報道,南京一家餐廳未告知消費者餐具收費的情況下違規收取了2元餐具費,根據相關規定,這家餐廳被處以罰款9000元。
執法人員現場發現該餐廳沒有符合衛生標準的免費餐具供來店顧客選擇,每套餐具每位顧客收費2元,但并沒有進行明示告知。根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裝收費餐具的經營者應當同時提供免費餐具供消費者選擇。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費用。
律師表示,強制收取餐具費、茶水費、開瓶費等隱形消費涉嫌違法。遇到不合理的收費,消費者有權要求餐飲店取消相關收費,維護自身的權益。你被收取過餐具費嗎?
網友跟帖
不能提供免費餐具,還開什么餐廳
@里個居居Arthur:現在還有幾個餐廳不收餐具費和紙巾費?
@夏天很熱吧s:我來飯店吃飯還自帶餐具嗎?我覺得餐具費這個東西真的讓人無語。
@北巷de初睛:碗筷要收費,餐巾紙也要收費,我尋思著以后出來吃飯都要自己帶碗筷了嗎?店家提供餐具不是應該的嘛,什么時候變成了付費的了?
@閆董:你不發聲,我不發聲,這些莫名其妙的收費仿佛成了心照不宣的規矩,食客被任人宰割,想著算了吧,大家都這樣。支持舉報!
@王建紅的微博:當下許多餐廳都有收費餐具,通常亦都會在餐臺上提前擺放好。而且,有些餐飲企業并沒有在顯著位置放置非收費餐具,通常需要客戶提出要求才會給拿上來。而大部分人忘了,或由于不好意思提出使用非收費餐具,餐廳就輕松賺到了收費餐具的錢。尤其是多人聚餐時,收費餐具亦是一筆不小的支出。客觀講,最好的辦法是餐廳提供收費和不收費兩種餐具放置在顯著位置供消費者選擇,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習慣和需求來選擇。
媒體評論
“商家收2元餐具費被罰9000元”具有警示意義
現實中,飯店收取餐具費似乎已經成了行業慣例,很多消費者也對此默認并“自愿買單”。但如果仔細推敲的話,飯店收取餐具費的理由未必站得住腳。要知道,飯店為就餐的消費者提供干凈衛生的餐具是其不可推卸的義務,是保證消費者用餐的前提條件。
以收取餐具費為例,提供餐具是商家的基本義務,但是提供免費餐具還是收費餐具,則既要遵守市場規律,也不能侵犯消費者權益。即,并不是商家不能提供收費餐具,而是指其在提供收費餐具的同時應提供免費餐具供消費者自主選擇。如果僅僅提供收費餐具的話,就是變相搭售和強行搭售,是將商家的義務轉嫁給消費者。即將原本是餐飲經營者應提供餐具的義務倒置為消費者購買餐飲需先購買餐具的荒唐局面。
而且,在商家推銷下,一些消費者未必知道免費餐具的存在,或者已經拆封了收費餐具,不好意思再為區區的2元錢討說法,也沒有精力去討公道。如果是宴請客人的消費者,基于面子問題就更不會找商家討說法。這樣一來,相當于商家可以再次從消費者那里“薅羊毛”,消費者的權益再次受損。
可以說,收取餐具費這種行為是對消費者赤裸裸的冒犯和不尊重,讓消費者有種“買飯還要被強迫先買碗筷”的感覺。此次,監管部門果斷處罰此類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顯示出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也給其他經營者敲響了警鐘。
再小的商品也不能強行搭售,只有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方能贏得消費者信任。商家刻意搭售商品的投機鉆營既會讓消費者反感,也將承擔法律責任。(據齊魯晚報)
延伸
強制收取開瓶費、茶水費,也涉嫌違法
江蘇舜點律師事務所律師衡曉春認為,商家強制收取開瓶費、茶水費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涉嫌違法。
酒店方自己標示、規定的“本店謝絕顧客自帶酒水”,不具有法律效力。衡曉春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這也就是說,不論商家是否事先告知消費者要收取開瓶費,不論商家采取何種形式收取開瓶費,都是違法的。
與開瓶費不同,商家是可以收取適當茶水費的,但也不是“想收就能收”。衡曉春分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即消費者對自己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享有知情權、選擇權。“因此,要合法地收取茶水費,必須符合兩個前提,首先,茶水應當作為單獨的消費項目事先明確地告知消費者。其次,如果茶水作為單獨的消費項目,必須征得消費者的同意,不得違背消費者的意愿強迫消費者進行‘捆綁式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