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2日電(陳劍)近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四川高院”)對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國首例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支持訴訟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一審被告上訴請求,維持原判。這是1999年證券法頒布以來,全國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中第一單投資者勝訴的判決,實現了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實務領域“零的突破”。
控股股東操縱市場 以圖實現高位減持
2017年8月份,中國證監會就蝶彩資產、謝風華與闕某合謀操縱恒康醫療股票案作出了行政處罰,此案被列為2017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之一。
行政處罰認定,闕某與蝶彩資產、謝風華合謀,利用作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具有的信息優勢,控制恒康醫療密集發布利好信息,人為操縱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時點,未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披露對恒康醫療不利的信息,夸大恒康醫療研發能力,選擇時點披露恒康醫療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名義,行操縱股價之實。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的綜合起效,客觀上誤導了投資者,影響了恒康醫療股價,實現了闕某高價減持恒康醫療的目的。
支持訴訟屢經波折 二審投資者勝訴
投服中心注意到該案屬典型信息型操縱,委派上海上正恒泰律師事務所程曉鳴、周文平律師,支持原告楊某提起支持訴訟。
投服中心支持訴訟認為,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造成了股價偏離真實的市場價,應采用真實價格與實際買入價之間的差額計算投資者損失,參考申萬中藥三級指數漲跌幅計算出擬制“真實價格”作為市場價格,以損益相抵原則計算原告損失金額。
2018年8月,此案獲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成都中院”)受理,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一審宣判。判決認定,被告在2013年5月9日至7月4日期間實施了操縱恒康醫療公司股價的行為;原告投資被操縱的證券雖存在損失,但主張的損失計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據,參考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計算出原告損失為5632元;原告在被告操縱市場行為期間買入并在操縱市場結束后賣出恒康醫療股票產生虧損,參考虛假陳述司法解釋顯然具有因果關系。
一審判決后,被告上訴。2020年12月份,二審開庭時,雙方爭議焦點集中于:被告是否在操縱期間內實施了操縱市場行為、原告買賣恒康醫療公司股票是否存在損失及如何計算、原告損失與被告操縱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2021年1月15日,四川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一審被告上訴,維持原判。
歷經兩年多的司法程序,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國首例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支持訴訟終獲勝訴判決。
案件實現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實務“零的突破”
新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該案正是對上述規定的有力呼應和生動實踐。
該案針對操縱市場違法行為民事賠償中的案件管轄、侵權人責任劃分等法律問題給出了解決思路,認可了操縱市場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對進一步推動證券違法行為民事賠償司法實踐意義重大。
上海上正恒泰律師事務所程曉鳴、周文平表示,在該案之前,操縱證券市場的民事索賠普遍存在立案難、訴訟請求難支持的問題。法院通常認為“對于操縱證券市場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確定以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數額的范圍、損失的計算方法,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均無明文規定;虛假陳述與操縱證券市場是兩種不同的違法行為,投資人要求參照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認定操縱證券市場的民事賠償責任和損失的計算數額,缺乏依據。”
但他們也表示,該案所涉就損失計算方法等問題仍存爭議,未來仍有較大的探索空間。
投服中心表示,下一步,將拓展證券侵權行為民事案件類型,繼續擇機開展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等個案探索,呼吁和推動相關法律規則出臺與完善。
關鍵詞: 操縱市場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