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劉先生表示,自己陷入了銀行“裝修貸”的文字陷阱。9月,他短信收到某銀行推薦的“裝修貸”產品,年利率是4%,最多可貸款3年。劉先生確認還款金額是貸款總額的單利而非復利后,就在銀行簽訂了合同。10月,劉先生收到銀行發放的貸款。但當劉先生查詢還款計劃卻發現,該貸款每月還利息1000元,同時每月還要還8000多元本金,而非到期一次還清本金。劉先生計算發現,貸款年化利率大約是8%,而不是4%。在交涉中,銀行稱,3.6萬元是手續費,并確認實際貸款年化利率的確是8%左右。劉先生要求取消這筆貸款,但銀行遲遲不予解決。
不告知即違法違規
這家銀行與劉先生簽訂的“裝修貸”是否合法?廣東融關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慧芳表示,這家銀行的做法是違規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第3號》的規定,所有貸款產品均應明示貸款年化利率,并在簽訂貸款合同時載明,也可根據需要同時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應比年化利率更明顯。
而且,貸款年化利率應以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貸款成本與其實際占用的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并折算為年化形式。其中,貸款成本應包括利息及與貸款直接相關的各類費用。貸款本金應在貸款合同或其他債權憑證中載明。若采用分期償還本金方式,則應以每期還款后剩余本金計算實際占用的貸款本金。
明顯,這家銀行的工作人員并沒有如實告知客戶真實的借款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銀行需要在合同中明確告知貸款人: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
但據了解,實踐中,銀行往往只會在合同中約定利率標準,并在合同后以附件《還款計劃表》形式告知每個月具體的還款金額,但在簽約時并不會重點告知貸款人詳細閱讀《還款計劃表》,甚至直接忽略《還款計劃表》。
貸款人如何維權?
劉先生應該怎么做才能避免自己的損失?以及征信不受影響?
陳慧芳說,大部分這樣的貸款合同都有約定提前還款的違約金,或者部分借款合同里面直接規定不支持提前還款,在合同沒有撤銷的情況下,想要取消貸款,要么需要支付提前還款的違約金,要么則無法提前還款。
“這種情況下,劉先生可以通過向銀保監會進行投訴舉報;也可以欺詐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合同。但是從實踐的角度來看,要求撤銷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貸款合同和《還款計劃表》上均有劉先生的簽字,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劉先生要證明欺詐可能存在較大的難度。”
陳慧芳同時強調,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二審審結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判決貸款機構在貸款合同中負有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義務,因貸款機構未披露實際利率而收取超過合同約定利率的部分利息應予返還。
律師建議,劉先生如果無法取消貸款也可以等貸款還完后,以貸款機構未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為由起訴,要求銀行返還超過合同約定部分的利息,到時候也可以把上海金融法院的這個案件作為參考案例提供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