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法庭宣判現場。 碑林區法院 攝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6日依法對被告人高某某等37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李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公開宣判,二人分獲有期徒刑25年和10年。
法庭經審理查明,2001年被告人高某某擔任西安市長安區水磨村村黨支部書記,上任之后為把持水磨村基層政權,扶植多名親信、親戚先后在村兩委會擔任主要職位,逐步控制了水磨村基層政權,進而形成了以被告人高某某為首的結構穩定、人數眾多、組織領導明確、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公訴機關稱,該組織先后實施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占用農用地、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虛開發票、騙取貸款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了當地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在2020年7月進行的庭審中,公訴機關建議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6項罪名對被告人高某某及其他36名被告人涉及的30宗犯罪事實與3宗違法事實予以追究。
在8月6日的宣判中,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高某某等人系違法犯罪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高某某等人賄賂、為使其犯罪得逞向他人行賄提供虛假拆遷評估文件,為該組織提供幫助并站臺撐腰,掩蓋、包庇該組織犯罪并縱容、放任其發展,社會影響惡劣。
最終,法庭對被告人高某某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等進行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2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4年;17名組織成員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其它所參與犯罪,分別被處以20至3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累計人民幣2000余萬元;被告人李某因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受賄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335萬元。
此外,其他非組織成員也分別被判處3年3個月至1年3個月有期徒刑;已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涉案財產總價值1.5億元將于判決生效后依法處置。
西安碑林區法院表示,作為該院審理的首例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法院在審理中既堅持對黑社會組織犯罪從重從嚴打擊,堅持“打傘破網”并舉、“打財斷血”同步,又貫徹了嚴格依法審判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綜合治理與構建長效機制等方面持續發力,堅決如期打好打贏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收官戰。(記者 張一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