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身在異地的申請執行人李某專程來津給北辰區人民法院送上一面寫有“持正義秉公執法為民工討薪維權”的錦旗,表達對執行法官的真摯謝意。
在申請執行人李某與被執行人天津市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調解書,該勞務公司應給付李某工資及補貼等6.7萬余元,但被執行人一直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李某向北辰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義務,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承辦法官依法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不動產、股權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并到被執行人所在地進行現場調查,凍結了被執行人所有開戶銀行賬戶,劃扣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合計5萬余元并發還給申請人,但仍未足額。承辦法官依法向被執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將案件執行情況及時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得益于承辦法官前期做足工作,凍結了被執行人所有可用賬戶,同時也因為“失信”和被限制高消費,被執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生活中處處受限。一段時間后,被執行人主動聯系法院,表示愿意履行義務。法官立即對其相關賬戶進行劃扣,第一時間將錢款發還給申請人,該案最終妥善執結。
在此,法官向所有申請執行人及被執行人作出釋明,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并不意味著法院不再執行案件,所采取的“失信”“限高”等措施也不會隨之停止,更不意味著“老賴”可以逍遙法外,申請人或者法院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隨時可以恢復案件執行。(記者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