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履行業績補償承諾
2015年10月,華誼嘉信收購了浩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耶科技)100%的股權。你與華誼嘉信簽署了《現金購買資產協議之盈利預測補償協議》,承諾浩耶科技2015年至2017年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不低于4,000萬元、4,600萬元、5,320萬元。如利潤未達承諾數,你需以現金方式進行補償。根據華誼嘉信披露的《關于浩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17年度業績承諾實現情況的專項審核報告》(瑞華核字[2018]48550014號),浩耶科技2017年度實現的凈利潤未達到承諾數。按照前述補償協議約定,你需向華誼嘉信補償7,915,863.38元。截至目前,你尚未支付上述補償款,未履行業績補償承諾。你的上述行為構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諾。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認真履行對上市公司承諾的補償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