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見危險不用慌,民法典來幫你忙
中國的抗疫速度世界最快,展現出的出色抗疫能力贏得了世界的尊重。為了恢復經濟,刺激消費,盡快度過疫情的影響并且解決就業問題,我國推出了非常接地氣的“夜經濟”,一下贏得了社會各界的支持。 2020年新名詞TOP1:夜經濟,讓煙火氣重新回歸到了城市之中。 除了那些實體售貨的,甚至連人們怎么也想不到能跟地攤相關的行業,做廣告的,做公關,做新媒體運營等都入海了,一起釋放“夜經濟”活力。 80后小夫妻在疫情的影響下,本來日子不太好過。看到這種新型業態兩眼放光,這種低成本,低門檻,有收入又時髦的事情怎么少得了他們。于是他們投資了一輛小貨車,準備憑借自己的時尚眼光,進一些好看的衣服在家門口擺攤售賣,想著能大賺一筆心里美滋滋的。
第一個禮拜銷量極高,小兩口賺的盆滿鍋滿,想著一定要趁熱打鐵再進一批貨回來賣。
誰知道剛開著自己的小貨車出門,就被一輛轎車追尾了。自己一點問題都沒有對方全責不說,而且還耽誤了當天出攤造成了經濟損失,小夫妻又委屈又無奈。
誰知道對方肇事司機聽說了這個情況,不僅沒表達出一絲歉意,還準備腳底抹油,在交警到達之前逃離現場。
要知道,要是肇事司機跑了,這件事情就會變得很難辦,小夫妻的權利很可能就無法獲得保障了,什么賠償可能都得不到。平時性情溫和的小夫妻實在沒有辦法,擔心自己白白遭受損失,就夫妻合力把肇事者堵在了街上,用自己的辦法在警察到達之前扣留了他。
可能有人會好奇,這種情況下真的可以這么做嗎?這不是對壞人使用壞人的辦法了嗎?
但其實咱民法典里面規定,這種行為是合法的,在民法典中被稱為“自力救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的,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可是不難想到,這肇事者必然不是個省油的燈,畢竟肇事逃逸這種事也不是人人都做得出來的。
他看自己逃跑不成,小夫妻竟然準備跟他來硬的。這等警察來了自己還不得負責任嗎,于是他惱羞成怒,直接從車里跳出來拎住了丈夫的脖領子給了他一個耳光,威脅他們趕緊讓路。 按道理來說,這個時候請求警方的幫助自然是最合法也是最穩妥的,但是拳頭都打到臉上了,警察也不是超人不能立馬飛過來,再打110肯定是來不及了。 打不過怎么辦,只能跑啊,小夫妻落荒而逃,一下躲進了路邊的商店準備避一避。誰知道肇事者竟然脾氣上來了,一路緊追不舍,看小夫妻躲了起來竟然在路邊撿了一塊磚頭一下就扔破了路邊商店的玻璃門。小夫妻看對方如此兇悍只得繼續躲避,過程中也撞碎了不少店內物品。
還好,沒過多久警察就趕到,制止了這場鬧劇。
小夫妻擔心自己不止車撞壞了耽誤了生意,還得賠償店內損失,非常懊惱。但其實他們這樣做是完全正確的,既為自己爭取了警察來救援的時間,也不用賠償店鋪損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甚至如果有人說,我遇到這種事要是可以打得過呢,我擔心一直躲避他會傷害我。那其實也是沒問題的,只要是正當防衛即可。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之前當我們碰到危險的時候,總會擔心萬一自己逃脫了卻誤傷了“壞人”,會不會無辜的自己反而要被法律懲罰。然而民法典就給了我們答案,法律永遠站在正義的一方,當危險或事故發生,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是我們最需要保護的,而不是要先去顧慮后果或者賠償。
當然了,在不斷享受權利的同時,我們也要時時想著自己處于社會之中要履行自己的義務,言行都不該違背公序良俗的原則,否則就是違反了民法典的原則。
起名有自由也要合理,民法典教給你道理
前些日子有個特別熱門的話題,在微博熱搜上掛了好幾天。
因為一個明星生孩子了。
有人可能會覺得奇怪,明星生孩子有什么可討論的,這不是正常生活嗎。但網友罵這個明星的原因是因為她的孩子隨她丈夫的姓,網友認為這與她一直標榜的女性自由,女性權利相違背,是賣人設,是對女性權利的背棄。
關于這件事的對錯我們不去過多討論,因為在我們民法典里面隨父姓和隨母姓其實都可以,只要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則,就是人家自己的自由。
可是這世界上還真有人不想讓自己的孩子隨父姓或者母姓,就很值得討論了。
有一對夫妻生下了一個可愛的女兒,他們對女兒的未來充滿了各種期望,各種祝愿。
父母賦予新生兒的第一個印記就是他/她的名字,這大概率是會伴隨其一生的。所以父母都是絞盡腦汁,不想讓自己的孩子的名字落于俗套,以至于現在的新生兒名字是一個比一個文藝卻也一個比一個復雜。
這對夫妻自然也不例外,他們兩人有著共同的愛好——讀詩。如果能把自己的愛好和自己美麗的女兒結合到一起自然是一件美事,于是他們就取古詩詞里面的字給女兒取了個很美的名字叫“北雁云依”。
北雁不是他們夫妻誰的姓,而是他們專門為女兒創造的復姓,云依是名。兩夫妻對自己的智慧成果感覺很滿意,這么美的名字,清新脫俗,非常適合他們可愛的女兒。
可就當他們得意洋洋地拿著這個名字去公安機關登記的時候,卻被負責登記的民警拒絕了。 因為公安機關說,這個姓不符合規定,無法登記。
兩夫妻感覺很生氣,認為我自己的女兒為什么我連讓她姓什么的權利都沒有呢! 于是就把這件事情告到了法院,而這個案子也成為了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被列入教科書稱為“北雁云依案”。
很可惜,“北雁云依案”最終以原告——這對夫妻敗訴為終。
因為法院認為,公民具有選取或者創設姓名的權力,但是如果想選取或者創設姓氏的話,應當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中國的倫理觀念。
一般來說,我們中國人在選取姓的時候,應局限于父姓或者母姓。這樣做,首先符合中華傳統文化觀念,同時也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管理。畢竟看見你姓張,就知道你爸或者你媽姓張,這樣不管是排查啊還是什么的,都比較利于辨認和管理。
因此當家里有新生兒的時候,我們的智慧應該發揮到取名上面,而不是創立姓氏方面。 基于這樣的考慮,最終法律沒有支持原告的訴求。
當然了,這世界上的情況這么復雜,自然也會有一些孩子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的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條: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從這三個小故事中我們不難發現,那些存在于我們生活中的不論是買房、結婚、起名等人生大事還是家長里短、鄰居拌嘴等生活瑣事,只要碰到了困難有了疑惑,都可以去尋求民法典的幫助,因為它永遠站在最正義的一面用以人民為中心的原則替我們解決著問題。
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民法典系統整合了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長期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范,汲取了中華民族5000多年優秀法律文化,借鑒了人類法治文明建設有益成果,是一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順應時代發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典。
其實這個世界哪有什么歲月靜好,明明是民法典為你編織的嚴密法網在默默守護你的美好生活。(曹夢陽、趙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