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河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豫銀保監銀罰決字〔2018〕11號)顯示,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瑞達路支行存在貸款轉存銀承保證金虛增存款的違法行為。河南銀保監局對其處以罰款50萬元。
行政處罰依據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06號)第三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第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加強對保證金來源真實性、合規性的審核和管理,不得降低業務標準。辦理業務過程中,必須確保承兌保證金比例適當且及時足額到位,不得以貸款或貼現資金繳存保證金,不得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證金,不得將保證金賬戶與其他賬戶串用;保證金未覆蓋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保證必須嚴格落實。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