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以下簡稱《問題解答》)。《問題解答》明確了內地直接保險公司向香港地區合格再保險機構分出再保險業務時,應適用的償付能力評估信用風險因子;并提出《問題解答》自發布之日起試行1年,中國銀保監會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在試行期滿后調整相關規定。
2017年5月,原保監會與原香港保監處簽署了《關于開展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等效評估工作的框架協議》(以下簡稱《等效協議》),雙方承諾自協議簽署之日起即進入等效互認過渡期,在過渡期內視同對方已達到等效資格并給予等效條件下的監管優待政策。根據《等效協議》和等效評估工作安排,中國銀保監會和香港保監局成立聯合工作組,共同研究兩地再保險信用風險因子和相關監管機制。
《問題解答》中首先說明了內地直接保險公司向合格的香港再保險機構分出再保險業務時,適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信用風險》第二十九條,且香港再保險機構適用的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基礎因子RF0賦值為0.087。
此外,《問題解答》明確,合格的香港再保險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經香港保監局授權在香港營業的專業再保險機構。二是自愿按要求每季度向香港保監局報送按香港監管標準計算的償付能力信息。三是國際信用評級不低于A-。四是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具體是指從事非壽險業務的再保險機構,其償付能力充足率應不低于200%;從事壽險業務的再保險機構,其償付能力充足率應不低于150%;對于既從事非壽險業務又從事壽險業務的綜合再保險機構,非壽險業務和壽險業務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應分別不低于200%和150%。
《問題解答》是落實《等效協議》的具體舉措之一,是保險業貫徹落實黨中央進一步加大對外開放戰略部署,深化金融監管領域國際合作的重要行動。隨著內地和香港償付能力監管等效評估工作框架協議的逐步推進和落實,兩地保險監管互信將日益加強,監管交流與合作將日益深化,兩地保險市場的開放與融合將進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