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中新經緯李鵬飛 攝
中新經緯客戶端5月11日電 據中國證監會官方微信公眾號“證監會發布”11日消息,為穩妥安排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根據《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證監會擬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個別條款進行修訂,并從今天(5月11日)開始就修訂內容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將試點企業發行存托憑證納入《辦法》的適用范圍。二是增加定價方式的靈活性,取消發行規模2000萬股以下的企業應直接定價發行的硬性規定,允許企業自行選擇定價方式。三是明確網下設鎖定期的股份(或存托憑證)均不參與向網上回撥,同時允許發行存托憑證時可根據需要進行戰略配售和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以便于形成網上網下合理的分配結構和新增股份(或存托憑證)上市節奏,穩定市場、平抑炒作。四是明確未盈利企業估值指標的信息披露要求。
《辦法》修訂征求意見工作將于2018年6月10日結束,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情況,修改完善后發布實施。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與滬、深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將同步修訂相關業務規則。
今年3月30日,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獲得國務院同意。
根據《意見》,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企業應當是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于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且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
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紅籌企業,市值不低于2000億元人民幣;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注冊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或者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于相對優勢地位。試點企業具體標準由證監會制定,《意見》所稱紅籌企業,是指注冊地在境外、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