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對公款私存如何認定?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8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銀發[1997]485號)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將公款轉為儲蓄存款。公款私存是指單位或個人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的行為。
公款私存通常表現為二種形式:
一種是帳內私存,是指雖然納入單位法定會計帳簿、法定科目,但卻未按規定存放資金。如財務人員將收取的現金或單位的銀行存款違規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同時在單位“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上反映;
另一種表現形式是帳外私存,在單位法定會計帳簿、法定帳目外以個人名義存放資金。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種情況,如財務人員為了獲取利息而將公款秘密私設單位賬戶存放,公款最終歸還單位,利息據為已有。
公款私存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