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變動:2016年2月10日,林華醫療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同意謝利平辭去公司董事職務,提名馬振興為公司第一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2016年2月25日,林華醫療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同意選舉馬振興為公司第一屆董事會董事。
2017年7月14日,林華醫療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同意胡麗辭去公司董事職務,推薦嚴競然、張偉為公司第一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過聚榮、張鵬、李丹云為獨立董事候選人。2017年7月31日,林華醫療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同意選舉嚴競然、張偉擔任第一屆董事會董事,過聚榮、張鵬、李丹云擔任第一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2019年3月29日,林華醫療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同意楊玉存辭去公司董事職務,推薦高瑛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2019年4月15日,林華醫療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同意選舉高瑛擔任第二屆董事會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變動:2016年2月10日,謝利平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職務。
2016 2月10日,林華醫療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同意聘任吳文燕為公司副總經理。
2017年2月17日,林華醫療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同意聘任張杰為公司副總經理,韓厚權為公司財務總監。
2018年8月24日,張杰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副總經理職務。
2019年3月28日,楊玉存、吳文燕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副總經理職務。
2019 3月29日,林華醫療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同意聘任高瑛、莊昌東為公司副總經理。
2019年6月26日,韓厚權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財務總監職務。
2019年7月26日,林華醫療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同意聘任張國良為公司財務總監。
四年分紅2.77億
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林華醫療共進行4次股利分配,合計派發現金股利2.77億元。
2017年3月10日,經2016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擬以現有總股本8580.00萬股為基數,以未分配利潤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股利5元(含稅),共計派發股利4290.00萬元(含稅)。同時公司以資本公積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32股,共計轉增股本27456.00萬股,轉增后,公司股本總數由8580.00萬股增加至36036.00萬股,注冊資本變更為36036.00萬元,公司各股東持股比例不變。
2018年5月17日,經2017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以公司現有總股本36036.00萬股為基數,以未分配利潤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股利2元(含稅),共計派發股利7223.20萬元(含稅)。
2019年5月20日,經2018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以公司現有總股本36036.00萬股為基數,以未分配利潤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股利2元(含稅),共計派發股利7207.20萬元(含稅)。
2020年3月27日,經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以公司現有總股本36036.00萬股為基數,以未分配利潤向全體股東以每10股派發現金股利2.50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股利9009.00萬元(含稅)。
2019年計提商譽減值損失-651.48萬元
2016年至2019年,林華醫療資產減值損失分別為-1554.88萬元、-109.76萬元、-93.37萬元、-651.48萬元,其中,2016年、2019年商譽減值損失分別為-1552.41萬元、-588.41萬元。
林華醫療表示,公司資產減值損失主要由商譽減值損失、存貨跌價損失和壞賬損失構成,公司資產減值損失金額較小。2019年度,公司資產減值損失增加主要系對嘉興美森計提商譽減值所致。
存商譽減值風險
2017年至2019年,林華醫療商譽分別為2266.33萬元、2266.33萬元、1677.92萬元。
林華醫療表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報表中商譽為1677.92萬元,系林華醫療于2017年2月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收購嘉興美森所致。
公司控股合并嘉興美森90%的股權,合并日被合并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為343.67萬元,合并對價為2610.00萬元,合并對價高于嘉興美森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部分,在合并日確認商譽2266.33萬元。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要求,發行人收購嘉興美森形成的商譽對截至2019年12月31日賬面值進行了減值測試,對收購嘉興美森形成的商譽計提資產減值準備588.41萬元。
如果嘉興美森經營狀況出現進一步惡化的情形,相關商譽可能會進一步發生減值,從而對公司業績產生不利影響。
2016年12月10日,中水致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蘇州林華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擬收購嘉興美森醫用材料有限公司90%股權評估項目資產評估報告》(中水致遠評報字[2016]第2636號),采用收益法評估,評估基準日2016年10月31日嘉興美森股東全部權益評估結果為2956.00萬元。
2016年12月13日,公司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同意公司以人民幣2610萬元受讓吳斌持有的嘉興美森90%股權。2017年1月17日,嘉興美森作出股東決定,同意吳斌將其所擁有的嘉興美森90%的股權轉讓給林華醫療。同日,吳斌與林華醫療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
2017年2月9日,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就上述股權轉讓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
經銷商屢涉商業賄賂案
裁判文書網2019年12月26日發布《道布代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09年至2016年,道布代利用職務便利為江蘇盛韌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經銷商李某在辦理醫用耗材出入庫手續及繼續取得林華留置針在巴州醫院授權代理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李某所送現金29萬元。
裁判文書網2016年6月21日發布《扶某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證人黃某某的證言,證實其2008年至2012年期間,為了在桂東縣人民醫院銷售藥品及醫療耗材,送給了桂東縣人民醫院藥械科主任扶某某人民幣共計42000元。其中:2010年初,其為了銷售奧硝唑注射液、阿莫西林克拉維酸鉀片至桂東縣人民醫院,在郴州市易佰公司辦事處送給了扶某某人民幣20000元。通過扶某某的幫助桂東縣人民醫院引進了其銷售的奧硝唑注射液、阿莫西林克拉維酸鉀片藥品;2011年11月,其為了銷售2000支林華牌留置針至桂東縣人民醫院,有一次其在郴州市申湘4S店找到扶某某送給他人民幣10000元。事后扶某某在黃某某處采購了2000支林華牌留置針,并幫忙辦理了耗材入庫手續;在扶某某的幫助下,將其經銷的至靈膠囊、消栓通絡片、五維賴氨酸、右旋糖酐鐵片、轉移因子注射液、炎琥寧注射液、維生素D27種新藥品銷售到了桂東縣人民醫院,為感謝扶某某送給他人民幣12000元的事實。
裁判文書網2020年4月30日發布《新余市創晟商貿有限公司、吳維民單位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授權書證實:寧波康澤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杭州富陽醫用縫合針線廠、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華倫醫療用品有限公司(“順和”牌針灸針)、蘇州愛得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蘇州林華醫療器械銷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威曼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亞朋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廣州市快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凱利泰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康輝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蘇州欣榮博爾特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北京市春立正達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先后授權新余市創晟商貿有限公司在新余市人民醫院銷售該公司的器械。
中國經濟網記者就此事項采訪林華醫療,公司回復表示林華醫療是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擁有近千家經銷商,相關案件僅涉及個別經銷商行為,與林華醫療無關。
產品專員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裁判文書網2019年6月30日發布《施莉、李富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白宗玉蘇州林華醫療器械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產品專員,因涉嫌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8月21日被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9年2月1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9月期間,被告人施莉、李富岺、高瑩、白宗玉、楊昆、張曉慧、陳沖通過郵箱或者QQ聊天工具等方式,從他人處非法獲取含有個人姓名、家庭住址、聯系號碼、預產期等內容的公民信息后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
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期間,被告人施莉從被告人李富岺等人處非法獲取上述公民個人信息55000余條并向郝某(已判刑)等人出售。
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9月期間,被告人李富岺從被告人白宗玉、高瑩等人處非法獲取上述公民個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共計240000余條。
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8月期間,被告人高瑩從被告人白宗玉處非法獲取上述公民個人信息5400余條并向被告人李富岺提供。
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期間,被告人白宗玉從他人處非法獲取上述公民個人信息并向被告人李富岺等人出售,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5000余條。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判決白宗玉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中國經濟網記者就員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采訪林華醫療,公司回復表示,所涉案例為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存兩項行政處罰
招股書顯示,林華醫療及公司子公司北京悅通共存在兩項行政處罰,其中,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為產品說明書內容中未包括生產日期,北京悅通違法違規行為為產品說明書、標簽與經注冊或備案的內容不一致。
北京悅通關于產品說明書、標簽與經注冊或備案的內容不一致的行政處罰情況:2019年7月23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悅通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京市監械罰[2019]5號),認定北京悅通的產品說明書中將經批準的“適用范圍”標注為“產品結構、成分”,與經批準的內容不一致,屬于生產說明書、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醫療器械,責令北京悅通立即停止生產說明書、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醫療器械“ZS2系列植入式給藥裝置”產品,并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
林華醫療關于產品說明書內容中未包括生產日期的行政處罰情況:2019年12月17日,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林華醫療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蘇藥監[蘇]械罰[2019]1號),認定林華醫療庫存的一次性無菌注射器帶針產品說明書內容中未包括生產日期,被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處以罰款2萬元。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蘇藥監[蘇]械罰[2019]1號),林華醫療違反了《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十項之規定,并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生產說明書不符合規定,決定對公司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