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德奧通航違規擔保案”,近日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二審,德奧通航、新潮能源、ST中捷等3家上市公司與廣州農商行的違規擔保之爭即將塵埃落定。這起未決訴訟的影響經層層放大,最終使數十萬股東為之付出慘重代價,其中德奧通航更是被拖累至退市而怒告深交所。同時,廣州中院未明確上述3家上市公司后續追償權問題,這3家上市公司因此向廣東省高院提起上訴。
德奧通航違規擔保案始末
2017年,廣州農商行向華翔投資提供了25億元貸款,同時與德奧通航、新潮能源、ST中捷簽訂了《差額補足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后因華翔投資未履行還款義務,廣州農商行因此將上述3家簽訂了《協議》的上市公司及多名自然人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差額補足義務,而上述3家上市公司均否認曾提供擔保。
2022年1月,廣州中院出具《民事判決書》:裁定涉案《協議》在性質上應屬非典型性擔保,根據融資擔保的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德奧通航、新潮能源、ST中捷三家上市公司在15.86億元范圍內對華翔投資不能清償涉案債務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并承擔部分訴訟費797.86萬元。
早在2020年4月,德奧通航經佛山市中院裁定進入破產重整程序。2020年6月,佛山中院裁定重整計劃執行完畢。而廣州中院在一審判決書中,未提及德奧通航在此期間破產重整的關鍵事實,將導致德奧通航此前重整成果付之一炬,投資者合法權益將受到嚴重侵害。
此前,有投資者在接愛媒體采訪時表示,廣州農商行案件涉及的違規擔保,是所有投資人都沒有預料到的,上市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行為需要重整后的投資者來承擔損失太不公平。同時,后續追償權問題未予明確,上述3家上市公司因此向廣東省高院提起上訴。
多宗違規擔保被判無效
該案件是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正式生效的背景下作出的判決,因此備受金融圈熱議。核心爭議點在于:上市公司在《協議》無效、相對人未盡審查義務、不構成善意的情況下,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明確規定:“相對人未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張擔保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且不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上市公司不再為此類未經公告的違規擔保承擔任何責任。
在司法實踐方面,近期已有多宗上市公司違規擔保案件被法院判決擔保合同無效,上市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在案號為(2021) 最高法民申4688號福州恒源誠順投資合伙企業、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證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最高法院明確指出,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相對于非上市公司有更加嚴格的公告和披露要求,因此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時,債權人應當承擔審慎核查的義務。而在這起保證合同糾紛案中,債權人明顯未盡到審查義務,故案涉《擔保函》無效且上市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駁回了債權人的再審申請。
此外,在案號為(2020)粵民終3349號摩登大道時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周志聰等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案中,涉案違規擔保事項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也未履行公司用章審批程序。廣州中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摩登大道需對債務人二分之一的債務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廣東高院于2022年5月在二審判決中明確指出,廣州中院認為摩登大道存在過錯并需承擔二分之一賠償責任缺乏依據,支持了摩登公司的上訴請求,摩登公司最終在該案項下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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