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晚間,因環保問題成為焦點的輝豐股份(002496,SZ)回應了深交所的問詢函。公告稱,公司氟環唑、咪鮮胺二期等原藥合成車間、制劑生產車間照常生產,因整改工作和生產經營需要,公司對部分合成車間及輔助車間合計11個車間進行臨時停產,臨時停產產品2017年度占公司營業利潤總額的5.52%。
此外,輝豐股份還發布了關于子公司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收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稱子公司連云港市華通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通化學)存在多項違規,被灌南縣環境保護局罰款人民幣450萬元。
存在信披不及時
4月21日,深交所就生態環境部通報輝豐股份環境違法問題表示高度關注,要求輝豐股份自查信披的及時性及完整性問題。
關注函主要涉及四個方面,一是通報的真實性問題及通報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具體影響;二是是否能按照延期披露的日期披露2017年年報及2018年一季報;三是公司前期的定期及臨時報告中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披露了企業生產經營涉及的環保排污信息及相關環保問題;四是是否及時、準確、完整地對近年因涉嫌環保違法違規問題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情況履行了相應臨時信息披露義務。另外還包含公司認為應予說明的其他事項。
4月23日晚間,輝豐股份發布回復深交所問詢函的公告稱,目前,公司氟環唑、咪鮮胺二期等原藥合成車間、制劑生產車間照常生產,因整改工作和生產經營需要,公司對部分合成車間及輔助車間合計11個車間進行臨時停產,臨時停產產品2017年度占公司營業利潤總額的5.52%。
此外,在回復函中,輝豐股份還披露公司被鹽城大豐市環保局處罰的情況:2016年7月28日鹽城市大豐區環保局出具大環罰字[2016]3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廢及中間體露天堆放、未入庫的危廢未進行網上申報,合計罰款人民幣五萬元;2018年1月8日鹽城市大豐區環保局出具大環罰字[2018]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公司“年產5000噸塑料瓶、壺加工技改項目”正在生產,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裝置未運行,處于閑置狀態,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機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無組織排放,罰款人民幣十五萬元;2018年1月23日鹽城市大豐區環保局出具大環罰字[2018]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公司二期70t/d固廢焚燒項目未經環評擅自開工,8號危廢倉庫內危廢堆放無序,部分危廢未張貼標簽標識,合計罰款人民幣四十三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處罰公告,最早可以追溯到2016年7月,最近是今年1月。
對此,長期關注資本市場的律師南冰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按照交易所和證監會的規定,處罰決定作出之后應該及時公告,但是輝豐股份時隔了這么久才進行公告,存在明顯的信披不及時。”
子公司被罰450萬元
在生態環境部通報中,重點對輝豐股份子公司華通化學未經審批擅自變更生產工藝,將約2.2萬噸化工殘液通過罐車非法轉移至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鹽城銀天源制鎂有限公司,再通過該公司雨水溝偷排外環境等情況進行了重點介紹。
在4月23日晚間,輝豐股份發布了關于子公司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收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公告稱,公司旗下子公司華通化學及其公司管理人員近日分別收到灌南縣環境保護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灌環罰【2018】33號、灌環罰【2018】34號)。
其中,“33號”的主要內容為:經現場調查發現,連云港市華通化學有限公司三氟氯菊酸產品項目環化工段擅自變更工藝,將原料叔丁醇鉀替換為叔丁醇鈉,常壓蒸餾后增加水洗工藝,建設項目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更未重新報批環評文件;三氟氯菊酯酸產品項目未通過環保“三同時”驗收,已正式投入生產。
34號的主要內容為:經現場調查確認,連云港市華通化學有限公司三氟氯菊酯酸產品項目未通過環保“三同時”驗收,已正式投入生產。奚圣虎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該公司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綜合上述處罰決定,灌南縣環境保護局對華通化學罰款450萬元,同時對個人罰款20萬元,合計罰款470萬元。
此外,輝豐股份在公告中表示,以上行政處罰預計不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華通化學三氟氯菊酸車間2017年全年實現利潤978.61萬元,占公司全年利潤2.28%。
4月24日,針對子公司受罰等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輝豐股份,公司回應稱,相關問題公告中都已作出了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