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記者梳理,目前符合標準的紅籌企業并不多。有券商人士認為,試點也不會一下子容納太多的企業,以免給市場造成過大的沖擊,目前來看BATJ 四家或能嘗鮮。
3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對紅籌企業回歸境內資本市場提出了框架性的安排,包括篩選試點企業的初步標準、CDR制度的基礎安排以及監管執法等問題。但仍有部分市場關心的具體問題需要等待證監會進一步制訂細則。
“沒想到有關CDR制度推進的速度能夠這么快,兩會期間才有輿論在討論,現在國務院的指導意見已經出來了。”北京一家大型券商的投行部人士對記者表示。
與此同時,《通知》的發布也開啟了資本市場的新時代,紅籌企業將正式開啟回歸A股的大潮。
前海開源基金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接受記者采訪時則表示:“從大的方向來看,《通知》發布后,新經濟板塊將來肯定會成為資本市場重要一極,而一些獨角獸企業回國內上市,勢必會改變A股現有的市值結構,新經濟板塊的占比會大大提升,至少要提升到和GDP中一樣的占比,甚至會更高。”
回歸采用雙軌制
《通知》中最被市場關注的內容莫過于試點企業的標準。
首先是行業范圍,《通知》中表示試點企業應當是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于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且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
其次是財務標準。具體來講,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紅籌企業,市值不低于2000億元人民幣。而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注冊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或者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于相對優勢地位。
“這個標準符合市場預期,和此前監管層傳遞出來的信息高度一致,但試點企業標準的門檻還是比較高的,經過層層篩選能夠符合標準的企業并不多。”一位硅谷天堂的投資經理認為。
事實上,《通知》的標準僅是框架性安排,真正的試點企業還有待證監會出臺細則并通過證監會設立委員會的層層挑選。
但根據記者梳理,目前符合標準的紅籌企業并不多。前述北京地區券商人士認為,“試點也不會一下子容納太多的企業,不能給市場造成過大的沖擊,目前來看BATJ四家或能嘗鮮。”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為穩定市場預期,本次試點將嚴格按標準和程序甄選企業,把握企業數量和融資規模,合理安排發行時機與發行節奏。”
《通知》中另一項關鍵信息則是紅籌企業的回歸方式。市場此前在討論紅籌企業回歸的問題時將IPO和 CDR分開討論,并沒有預料到監管層最終做出的決定是采用IPO和CDR 雙軌制。
“IPO方面,因為今年證監會一直在提要修訂新股發行管理辦法,市場都認為有關紅籌企業的安排會包含在內,不會和CDR一起推出,但從這次文件的內容來看,雙軌制意味著高層希望一蹴而就,不要再分散精力解決紅籌企業回歸的問題。”一位中金公司投行部的人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講到。
具體而言,監管層將允許試點紅籌企業按程序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存托憑證上市;具備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的試點紅籌企業也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
投保安排不低于境內要求
誠然,優質紅籌企業的回歸對于 A股市場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如果采用CDR的方式回歸,跨境監管是否能夠跟上一直是市場所擔憂的問題。
“由于CDR是二級市場,一級市場仍在境外,這就造成CDR機制下被監管主體在境外而相關上市企業的業務在內地的分割局面。對于CDR這種金融衍生工具,我們也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監管經驗。這對我國CDR的監管提出了挑戰。”段和段律師事務所一位從事境外上市的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
《通知》也對這一部分內容給出了解答。無論是采用IPO還是CDR 方式回歸的企業,其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范等事項可適用境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但關于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安排總體上應不低于境內法律要求。
一些細節也能看出,監管層持續在強調對境內投資者的保護。如《通知》中規定,尚未盈利采用IPO試點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在企業實現盈利前不得減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而發行CDR的企業,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試點企業應確保境內投資者獲得與境外投資者相當的賠償。
但仍有一些問題,《通知》未有涉及,需要證監會指定的細則進一步明確。如CDR制度中存托憑證與基礎證券之間轉換采用何種方式便沒有在《通知》中規定。
上述律師接受采訪時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目前海外證券市場和滬深證券市場是相互分割的,同種股票在境內外有可能形成同股不同價的混亂局面。這種局面很容易使得中國存托憑證成為投機炒作的工具。”
一些市場人士則認為轉換或采用折中的方式,前述中金公司的人士便表示:“具體安排仍需要證監會出臺細則才能知道,但現階段下,實現 CDR 自由的雙向轉換有很大的難度,大概率會采用部分轉換的形式。”
(編輯:林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