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披露的《關于對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在從事債券承銷及受托管理業務過程中,債券承銷盡職調查、債券受托管理、內部控制三個方面存在違規問題。
具體來看,一是債券承銷盡職調查方面,個別債券項目對發行人關聯交易情況核查不充分,未對有關大額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及定價公允性關鍵問題獨立、審慎核查判斷。個別債券項目對發行人應收賬款主要債務人情況、擔保人履行擔保程序等情況調查不充分。個別債券項目對募集文件的核查工作質量不高,募集說明書有關內容表述不準確。
二是債券受托管理方面,個別債券項目未就可能對增信措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謹慎評估并及時披露,未及時披露未按時歸還臨時補充流動資金的事項。
三是內部控制方面,相關質量控制程序未能發現并糾正多個項目工作底稿整理不規范等問題。
深圳證監局表示,以上情形,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五十條以及《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條的有關規定。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措施自決定書下發之日起執行。深圳證監局表示,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應加強債券承銷及受托管理業務的內控管理,認真開展自查整改。
相關規定: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發行人、承銷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發行定價和配售過程中,不得有違反公平競爭、進行利益輸送、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自律組織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債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發行的承銷機構或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為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托管理人。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職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對于債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時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形及相關風險防范、解決機制,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債券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時在債券受托管理協議中載明。
《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條:業務部門申請啟動內核會議審議程序前,應當完成對現場盡職調查階段工作底稿的獲取和歸集工作,并提交質量控制部門或團隊驗收。質量控制部門或團隊應當出具明確的驗收意見。質量控制部門或團隊應當認真審閱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對相關專業意見和推薦文件是否依據充分,項目組是否勤勉盡責出具明確驗收意見。驗收通過的,質量控制部門或團隊應當制作項目質量控制報告,列示項目存疑或需關注的問題提請內核會議討論。驗收未通過的,質量控制部門或團隊應當要求項目組做出解釋或補充相關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驗收。工作底稿未驗收通過的,不得啟動內核會議審議程序。
以下為原文:
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經檢查,你公司在從事債券承銷及受托管理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債券承銷盡職調查方面,個別債券項目對發行人關聯交易情況核查不充分,未對有關大額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及定價公允性關鍵問題獨立、審慎核查判斷。個別債券項目對發行人應收賬款主要債務人情況、擔保人履行擔保程序等情況調查不充分。個別債券項目對募集文件的核查工作質量不高,募集說明書有關內容表述不準確。
二是債券受托管理方面,個別債券項目未就可能對增信措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謹慎評估并及時披露,未及時披露未按時歸還臨時補充流動資金的事項。
三是內部控制方面,相關質量控制程序未能發現并糾正多個項目工作底稿整理不規范等問題。
以上情形,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五十條以及《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條的有關規定。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措施自決定書下發之日起執行。你公司應加強債券承銷及受托管理業務的內控管理,認真開展自查整改。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