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住困難戶的優先保障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補償金額確定后,對按規定條件和計算標準折算人均建筑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但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于購買產權調換房屋。
折算公式為:被征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
折算單價為:21500元/平方米
保障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領
居住困難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申請受理期內(詳見基地公告)向區住房保障機構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區住房保障機構按照《細則》以及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對居住困難戶進行認定,并將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居住困難戶及其人數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在15日內進行核查和公布。
逾期提出申請的,區住房保障機構將繼續受理,并按照《細則》、《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通知》以及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公示。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在15日內進行核查和公布。由此可能產生的后果(如簽約延遲、獎勵費減少等),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三)征收居住房屋簽約搬遷的獎勵和補貼標準
協議生效后,符合以下條件的居民可享受下列獎勵和補貼:
(1)按期簽約獎
凡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約并在協議生效后30日內騰空、搬遷交房完畢的居民,每戶獎勵350000元,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獎勵5000元/平方米。如在簽約期的第一個月內簽約的居民,每戶再增加獎勵50000元。
簽約期限屆滿后簽約的居民,每戶獎勵300000元,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獎勵5000元/平方米。
(2)配合簽約獎
凡簽約并在協議生效后30日內騰空、搬遷交房完畢的居民,每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6000元/平方米獎勵,低于150000元的按150000元計。如在簽約期的前十天內簽約的居民,每戶增加獎勵55000元。
如在規定簽約期限內首日簽約率達到85%的,則對在首日簽約并在協議生效后30日內騰空、搬遷交房完畢的居民,每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再增加獎勵8000元/平方米,低于200000元的按200000元計。
(3)集體簽約獎
規定簽約期限屆滿時簽約率達到85%的,對已簽約并在協議生效后30日內騰空、搬遷交房完畢的居民,每戶獎勵150000元.
規定簽約期限屆滿時簽約率超過85%的,則每增加1%,對已簽約并在協議生效后30日內騰空、搬遷交房完畢的居民,每戶再增加獎勵5000元,該獎勵僅適用于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約的居民。
2、搬遷獎勵
凡簽約并在協議生效后30日內騰空、搬遷交房完畢的居民,每戶獎勵50000元。
3、均衡實物安置補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10000元/平方米補貼,低于300000元的按300000元計。
4、其他補貼
(1)搬家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2元/平方米。
每戶搬家補助費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計。此外,還將為居民提供免費搬場一車次。
(2)家用設施移裝補貼
電話、熱水器、空調、有線電視、寬帶、家用(獨用)電表和煤氣等家用設施移裝按每戶2000元給予一次性補貼。
(3)不予認定建筑面積的材料費補貼
對不予認定建筑面積,每戶按不予認定建筑面積給予1000元/平方米的材料費補貼,每戶不予認定建筑面積的材料費補貼低于50000元或者沒有不予認定建筑面積的也按50000元計。
(4)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貼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進行評估,并按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5)證照補貼
對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被征收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地址須與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簽約期內簽約并在規定時間搬遷的,每戶給予工商營業執照補貼100000元。
對被征收居住房屋內注冊有煙草專賣許可證(注冊地址須與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簽約期內簽約并在規定時間搬遷的,每戶給予煙草專賣許可證補貼50000元。
(四)征收居住房屋產權調換(購房)原則
1、征收居住房屋產權調換(購房)的原則
(1)每產權戶(租賃戶)實行“一證一套”。
(2)每產權戶(租賃戶)選購的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原則上不得超過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含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3)每產權戶(租賃戶)只能選購一套本區產權調換房屋。本區產權調換房屋不保證每戶一套。
2、征收居住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及價格
奉賢區南橋基地(均價 18700元/平方米)、松江區南站基地(均價20100元/平方米))、浦東新區民樂基地(均價21400元/平方米)、青浦區徐涇北基地(均價29100元/平方米)、浦東新區曹路基地(均價31100元/平方米)、寶山區潘滬路399弄(市場評估價);楊浦區154街坊順平路保障房項目(均價53100元/平方米)、圖們路20弄(均價54900元/平方米)、國順東路55弄(均價59900元/平方米)、河間路688弄(均價61000元/平方米)、錦州灣路27弄(均價63100元/平方米)、順平路1122弄(均價61400元/平方米)等,產權調換房屋的詳細地址及房屋價格以基地公示為準。
特別告知:本基地達到簽約生效比例1個月后,在確保剩余居民合理比例使用的前提下,經楊浦區房屋征收部門同意,將部分多余房源收回,收回房源清單將提前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內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仍可選購上述房源。
3、征收居住房屋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過渡方式和過渡補貼
(1)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居民自行過渡。
(2)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按以下標準給予過渡補貼:
按所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一室戶型2300元/月;二室戶型2800元/月;三室戶型(包括三室以上戶型)3300元/月給予過渡補貼。
過渡補貼按月發放至所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符合交房條件并通知交房當月止。
4、征收居住房屋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一次性補貼
如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居民,在協議生效后30日內騰空、搬遷交房完畢的,給予被征收戶一次性補貼5000元/套。
四、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居住建筑面積和非居住建筑面積分別計算貨幣補償款,合并后的貨幣補償款為該房屋的補償金額。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調換的,應當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貨幣補償款,用居住房屋進行調換并結算差價;對提出居住困難申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根據《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貨幣補償款進行折算.
(一)居住部分
與征收居住房屋的補償相同。
(二)非居住部分
1、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
被征收房屋非居住部分的補償金額=評估單價×非居住建筑面積
2、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
對被征收人非居住部分的補償金額=評估單價X非居住建筑面積X20%;對公有房屋承租人非居住部分的補償金額=評估單價×80%×非居住建筑面積
3、停產停業損失
停產停業損失=評估單價×非居住建筑面積×10%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評估結果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