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早高峰時段,鄭州交警四大隊民警在處理一起交通事故中發現,肇事出租車司機疑似酒駕。經民警核查,該司機前一晚喝了較多酒,其體內的血醇含量超過醉駕臨界值將近三倍,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最后,警方以“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刑事拘留出租車司機。
6月13日早上7時左右,在鄭州市南三環輔道東向西行駛至中州大道上橋口東約30米處發生一起出租車和小轎車剮蹭交通事故,雙方車輛車損并不大,但是當交警四大隊民警接警后趕到現場時,發現了一個令人奇怪的現象——事故雙方中的出租車司機李某晨坐在車里躲躲閃閃,言辭閃爍,而且車廂內酒氣刺鼻。
民警立即將出租車駕駛員李某晨控制,對其進行現場酒精呼吸測試時,李某晨拒絕進行呼氣測試。遂民警將出租車駕駛員李某晨帶至鄭州仁濟醫院進行抽血檢測后,帶其到交警四大隊進行制作查獲詢問筆錄,對李某晨進行立案偵查并通知其先處理交通事故。
經落實,出租車駕駛員李某晨(男,河南省太康縣人,1991年7月出生)6月12日晚上8點多,在鄭州市一飯店內,和朋友吃飯時喝了半斤二鍋頭后回家休息。
6月13日早上6點多駕駛員李某晨醒來,然后駕駛豫A8E7**號出租車送女朋友上班,沿南臺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南三環右轉,后沿南三環輔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中州大道上橋口東約30米處時發生交通事故。
6月14日,當民警領取李某晨血醇檢測報告時,發現其體內的血醇含量達到了的227.87mg/100ml超過醉駕臨界值將近三倍,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6月18日,鄭州交警四大隊通知肇事出租車駕駛員李某晨到大隊接受進一步處理。
6月20日,李某晨到案。因李某晨“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并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四大隊依法對其給予刑事拘留。
下一步,李某晨不僅將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禁止駕駛營運機動車;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交警提醒:酒駕查處標準并不是根據喝酒的時間,而是根據駕駛員的酒精指數,“隔覺酒駕”經查數據超標的,一樣要受到處罰。一般飲酒后,兩個小時左右是體內酒精濃度最高的時段,隨著時間的延長是在慢慢衰減的,一般情況下飲酒停止12小時后,可以消散90%的酒精,完全消凈的話,是需要24小時以上的。而且酒精在人體內的代謝速度和很多因素有關系,每個人的酒精代謝速度又是不一樣的,所以體內酒精消退的程度都是不一樣。然而酒駕的事實依據是體內的酒精含量,而不能因感覺可以就抱著僥幸上路開車。(記者王韶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