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著“打5折”的商品是真的降價嗎?買了促銷的商品卻被告知“無貨”怎么辦?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起草的《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昨天起開征民意,《意見稿》對上述相關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意見稿》指出,規定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經營者通過電子商務、電話購物、電視購物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可以通過網絡頁面、電子文檔、電話語音、視頻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明碼標價。為經營者提供交易場所的賣場、商場、市場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市場主體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相關經營者的明碼標價行為進行監管。
在促銷行為規范方面,《意見稿》提到,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其標示價格促銷信息應當真實準確、清晰醒目,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
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或者期限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或者期限。價格促銷僅涉及部分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不得標示對全部商品或者服務都開展價格促銷。經營者無法確保價格促銷涉及的商品有足量備貨的,應當特別提示,否則不得以無貨為由拒絕履行價格優惠承諾。
經營者對外宣稱折價、降價的,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降價的計算基礎;否則,其折價、降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7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計算基準價格。如果前7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降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為計算基準價格。(孟亞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