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票據結算業務的迅速發展,在市場推動和貨幣政策的引導下,銀行承兌匯票已成為企業非現金結算的重要支付手段,并在企業短期資金融通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其業務風險也隨之增大。從有關處罰通報中經常看到,利用銀行承兌匯票作案占了票據案件的絕大部分,銀行承兌匯票風險日益成為金融風險的多發區。
在金融去杠桿的背景下,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愈加嚴格,銀行更須注意對票據風險的防控,以確保票據業務穩健發展。
2019年1月11日和14日兩日,銀監會發布了兩則關于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分行(下稱“洛陽銀行南陽分行”)的罰單。
1月11日,洛陽銀行南陽分行因以貸轉存、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其罰款50萬元。
1月14日,洛陽銀行南陽分行王向東,對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建設路支行以貸轉存、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應負直接責任,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其處以警告。
據天眼查資料顯示,洛陽銀行南陽分行注冊時間為2014年12月24日;注冊地址為南陽市宛城區獨山大道與光武路交叉口南都領御。許可經營范圍包括:吸收公共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2018年5月23日,法定代表人由劉國忠變更為曾帆。
票據兼具支付結算和融資的雙重功能,票據業務包括開立、承兌、貼現、到期兌付等環節。從銀行的角度來看,票據風險主要來自于簽發或貼現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在未足額繳納保證金情況下承兌導致的信用風險以及票據業務流程中的操作風險等。
相關從業人員認為,近年來頻發的票據風險事件,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對票據的監管尚存在空白地帶和套利空間,票據融資功能過度開發,票據業務野蠻生長;二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不足為票據風險事件提供了溫床。
據記者統計,2018年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洛陽銀行”)及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下稱“洛陽銀行鄭州與分行”)共收到銀監會罰單11則,其中洛陽銀行7則,洛陽銀行鄭州分行4則。涉及貸款“三查”嚴重失職、違規核銷不良資產、違規授信、違規辦理出口商業發票貼現業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