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龍湖鎮公園大地小區
按照政府定價,新鄭市龍湖鎮水廠供應的自來水價格為居民用水1.4元/噸。但是,龍湖鎮公園大地小區的多位業主反映,在他們小區內,佳祥物業卻按2.35元/噸進行收取。
于是,業委會召開業主大會,決定與佳祥物業解除合同,并就此事鬧上法庭,在一審、二審中,業委會均勝訴。
但是,就在將要“更換”物業的關鍵節點,小區業委會卻被社區“罷免”了。目前,佳祥物業仍在收取2019年物業費。
事件
質疑物業亂收水費 業委會提前解除與物業的服務合同
公園大地小區業委會主任張先生介紹,自小區2013年交房后,佳祥物業便在該小區服務。2016年3月,業委會與佳祥物業重新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因質疑佳祥物業亂收水費,業委會要提前解除與佳祥物業的服務合同。
張先生介紹,按照政府定價,龍湖鎮居民用水價格為1.4元/噸,但是在他們小區,佳祥物業卻按2.35元/噸進行收取。
2018年1月,新鄭市公園大地小區召開了業主大會,表決同意與該小區的佳祥物業解除服務合同。但是,張先生說,佳祥物業拒不接受業委會的撤離通知。
今年9月,佳祥物業將該小區業委會告上法庭,要求業委會繼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而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9月3日的判決書顯示,法院支持解除業委會與佳祥物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并且,要求佳祥物業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業委會返還位于公園大地小區3號樓1單元1樓的物業辦公用房。
佳祥物業不服一審判決,又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1月14日的二審判決書顯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意外
社區貼出公告 要求改選業委會
就在更換物業公司的關鍵節點,小區的業委會卻被“罷免”了。
11月,小區所在的龍湖鎮荊垌社區貼出改選小區業委會的公告,理由為,有20%以上的業主聯名簽字申請,要改選業委會。公告中稱,業委會7名成員中,有3名不具備業主身份,業委會成員的職務自行終止,其中,就包括張先生。
另外,公告中還指出,已經報請龍湖鎮人民政府同意,荊垌社區兩委研究決定,對公園大地小區業委會進行改選,改選期間,原業委會成員資格自動終止。
河南商報記者從龍湖鎮政府社區辦了解,這份公告所依據的是2018年1月1日實施的《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而上述小區的業委會2015年就已經成立。
小區業主高女士稱,她并不想更換業委會。“我們原先的業委會一直都為業主服務。”她表示,目前荊垌社區貼出來的換屆改選工作組人員,她是不支持的。
該小區的業主孔先生、陳先生、鄭女士、李女士也曾向河南商報記者表示,不支持改選業委會。
疑問
小區物業是否存在亂收水費現象
張先生說:“佳祥物業也在雙湖銘座小區和龍湖名郡小區服務,水費也是按2.35元/噸收的。”
張先生提供了新鄭市發改委針對雙湖銘座小區水費收取情況調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寫道:經調查,新鄭市龍湖鎮水廠供應的自來水價格屬于政府定價,居民用水價格為1.4元/噸,商業用水價格為2.2元/噸。
而針對公園大地小區業主反映的水費收取不合理一事,12月9日,新鄭市發改委也作出了回復,其中稱,新鄭市發改委于2018年7月3日對佳祥物業在公園大地小區收取水費的行為進行檢查,但佳祥物業在規定時限內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的資料。
12月17日,新鄭市發改委的相關負責人告訴河南商報記者,因物業一直不配合提供資料,針對這一點,今年7月、10月,新鄭市發改委曾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佳祥物業提供資料。
但他表示,關于佳祥物業是否在公園大地小區違規收取水費,至今沒法定性。“物業一直沒給我們提供資料。”
業委會被“罷免” 物業公司還換得成嗎
張先生表示,法院判決書已下,判定佳祥物業撤離的時間已過去10多天,佳祥物業還不撤離,于情于理都說不通。
他表示,佳祥物業現在竟然還在收取2019年物業費,絲毫沒有撤離的意思。
對此,河南商報記者曾聯系佳祥物業的一位負責人,關于判決書是否仍具有法律效應,物業為何不撤離,他稱,具體不清楚。“我這樣跟你說,現在是業委會正在進行改選,目前沒有業委會。”
對此,公園大地小區業委會換屆改選工作組組長、龍湖鎮政府社區辦的工作人員何楊表示,現在業主們肯定擔心換屆是為了不讓物業公司走,但他們也是按照《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來執行的。他稱,大概在10月份,有20%以上的業主聯名申請更換業委會。
何楊稱,法院的判決書已經下來了,物業公司要走已經成為事實,誰也擋不住。下一步就是選出新的業委會,找第三方招標公司,讓有意向的物業公司前來報名,業主代表、新業委會、社區居委會、鎮政府一起參與評分。
另外,他表示,物業公司的服務合同也只是到2018年12月31日,所以,今年年底前,物業公司必須走。“鎮政府只能協調,下一步會要求新鄭市房管局給他們下達撤離通知。”
罷免業委會成員
為何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按照《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有20%以上的業主聯名申請,也需要由業主大會來決定是否罷免業委會組成人員職務,現在并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為何社區不遵照流程?
何楊表示,召開業主大會,最起碼得過半的業主參加,業主之間有的也不熟悉,召開業主大會有難度。
另外他稱,除了20%以上的業主聯名申請,《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也有規定,如果業委會成員不再具備業主身份,其職務自行終止。“原來的業委會主任和一些成員不是該小區的業主。”
業主們曾表示,如果20%業主的聯名申請真的存在,為何從未進行過公示?
何楊表示,有聯名申請,是業主送過去的。河南商報記者詢問,是否可以向記者出示這份聯名申請,何楊說,跟領導匯報后,因牽涉業主私人信息,目前不方便透露。“必要的時候也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