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9月10日消息,在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抽檢中,河南省新鄭市龍湖鎮楊傳有蔬菜商行銷售的豇豆,滅蠅胺檢出值為2.7mg/kg,依據國家標準規定,被判定為不合格。目前該蔬菜商行受到罰款51000元的處罰。
據悉,經調查,新鄭市龍湖鎮楊傳有蔬菜商行共購進該批次豇豆2件,每件6千克,每千克價格10元,合計涉案金額120元。該商行在收到不合格報告書后,能夠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采取控制措施。受農產品銷售周期短的限制,該批次豇豆已銷售完畢,無法進行召回。目前,未收到任何有關該批次豇豆的投訴。
新鄭市龍湖鎮楊傳有蔬菜商行銷售豇豆農藥殘留超過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新鄭市龍湖鎮楊傳有蔬菜商行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20元;2.罰款51000元。
同時,記者獲悉,新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商行整改,該商行已提交整改方案,并落實了整改措施。新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商行整改情況進行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