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正式發布,《辦法(試行)》自2018年08月01日起施行。據了解,《辦法(試行)》實施后,海南區域內單位或個人新增、更新小客車,都需要申請小客車指標。
小客車指標包括三種,分別是: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
增量指標: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新增小客車通過排號方式(新能源車)或搖號、競價方式(燃油車)取得的指標。
更新指標:單位或個人名下在本省登記的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省的變更登記后,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后直接取得的指標。
其他指標:單位或個人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特定情形下直接申請領取的指標。增量指標配額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配額由調控管理機構與有關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量、環境承載能力、道路交通狀況制訂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下一年度配置方案。今年8月至12月(共5個月)設置了5萬個增量指標配額。新能源車享有排號優先配置權(先滿足新能源車申請)。
據了解,自2019年8月1日0時起,進入海南省道路行駛的非本省號牌小客車,須通過網絡、電話或者窗口方式辦理登記。每輛車每年通行總天數不超過120天,可多次辦理。
駐瓊機構和在瓊注冊登記企業已在本省使用的非本省號牌小客車,實行過渡期通行證備案管理,過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
未辦理登記、通行證或通行證超過有效期的非本省號牌小客車,進入本省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海南省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在重點時段、路段、區域實施小客車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通告的規定,在限制通行的道路周邊設置禁令標志,并通過增設、整合道路及城市公共空間視頻監控資源,加大執法力度。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及非營運性質的新能源小客車進入本省道路行駛,不受限行措施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