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天有人在微信朋友圈發布關于“上海銀行270億理財基金,100萬起購,血本無歸”的信息。上海銀行對中國網財經表示:“該信息為謠言,嚴重損害了我行聲譽。我行已向公安機關正式報案,并將追究謠言散布者的法律責任。”
上海銀行指出,該謠言所涉“理財基金”非上海銀行所發行的理財產品,也非上海銀行代為銷售的理財產品,而是阜興集團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上海銀行只是多家托管銀行之一。
作為出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托管銀行之一。上海銀行稱:“前期,投資者已通過多種方式向監管機構、公安機關、行業協會等表達維權訴求。近日,投資者提出托管銀行應履行‘召開持有人大會’、‘開展資產保全’等超出托管銀行法定職責范圍的訴求,我行已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向投資者進行解釋,但部分投資者仍然采用了非理性的維權行為。”
7月13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關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風險事件的公告》,指出上海意隆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財行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失聯以來,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中斷,嚴重擾亂了私募基金行業秩序,給投資者合法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中國基金業協會要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情況下,托管銀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切實履行共同受托職責,通過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和保全基金財產等措施,盡最大可能維護投資者權益。
上述4家私募公司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波及到的托管銀行有平安銀行、恒豐銀行、上海銀行、光大銀行、浦發銀行、浙商銀行、招商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
專家:托管銀行依法依約不承擔共同受托責任
在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失聯事件中,中國基金業協會要求銀行切實履行共同受托職責。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認為,銀行作為私募基金的托管機構,已嚴格按照《基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依據《托管合同》約定,恪守契約精神,依法依約采取臨時止付、凍結賬戶等措施,及時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財產等職責。
他認為,各銀行在《托管合同》中有關當事人承諾與聲明、權利與義務中,均明確銀行對托管資產的托管,并非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的合伙企業本金或收益的保證或承諾,銀行不承擔合伙企業投資風險。
卜祥瑞進一步指出,根據《基金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換言之,該法僅適用于公募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適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
4家阜興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財富、郁泰投資和西尚投資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為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資基金,不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應適用《基金法》。易財行財富資產管理公司管理的雖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但該基金無托管人。
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巴曙松認為:“在當前去杠桿的進程中,在處置局部和個別的風險事件時,不同業務環節之間的合作顯得更為重要,防止因為不同機構的責任不清導致風險的傳染。在這個過程中,托管機構發揮著十分重要的職能。”
巴曙松指出,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失聯”,不宜將接管責任超出合同范圍延伸到托管機構,因為這不僅和整個資管新規一直致力于破除資產管理行業的剛性兌付和軟約束的政策導向相悖,也容易導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記者 胡愛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