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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協議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1.將資金的收益與流動性融為一體,增大了投資者的興趣。投資者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安排,與借款者簽訂“隔日”或“連續合同”的回購協議,在保證資金可以隨時收回移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資金的收益。
2.增強了長期債券的變現性,避免了證券持有者因出售長期資產以變現而可能帶來的損失。
3.具有較強的安全性?;刭弲f議一般期限較短,并且又有100%的債券作抵押,所以投資者可以根據資金市場行情變化,及時抽回資金,避免長期投資的風險。
4.較長期的回購協議可以用來套利。如銀行以較低的利率用回購協議的方式取得資金,再以較高利率貸出,可以獲得利差。
二、回購協議有風險。找法網提醒您,回購協議是出售證券,并同意在未來某一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回購證券的交易協議。根據協議進行的交易稱為回購交易?;刭徑灰资茄胄姓{整全社會流動性的手段之一。長期回購協議可用于套利。如果銀行以較低的利率通過回購協議獲得資金,然后以較高的利率貸款,則可以獲得利差?;刭弲f議具有融合資金收益和流動性,增加投資者興趣。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安排與借款人簽訂第二天或連續合同的回購協議,在確保資金可以隨時收回和轉移的前提下增加資金收入。
三、1.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74條并非強制性規定,因此股東可以與公司簽訂協議約定股權回購的條件,如果公司通過公司章程將前述約定的條件納入公司章程,則該股權回購條款有效。公司回購的股權可以轉讓給其他股東,也可以注銷。
2.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系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股東不得與公司約定不同于《公司法》142條規定的其他回購條件,否則,其約定無效。因此,如果股東與公司簽訂股權回購條款,其內容必須符合《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因此,只要該股權回購條款的約定不違反142條的規定,則有效,違反的,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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