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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四處都有自動抓拍照片的各種系統,這類系統所拍攝照片、視頻是否享有著作權,是否受到相關法律保護?4月20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知識產權局、四川省知識產權局通過視頻連線聯合召開了知識產權保護新聞發布會。在新聞發布會上,公布了一批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典型案例就為新技術背景下人工智能產生內容引發的著作權糾紛提供了審理思路。
2021年5月,國內某兩家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在參加某展覽的演講中,使用了四幅由自動系統拍攝視頻自動生成的畫面,這四幅圖片來源于交警部門安裝在洛陽某隧道由安某公司提供的“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自動記錄系統”。安某公司作為專利權人在2018年申請了名為“一種遠光燈持續開起的檢測方法”的專利發明。
安某公司認為,這四幅照片是利用自有“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自動記錄系統”制作而成,屬于功能性作品,依法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安某公司請求人民法院判令這兩家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但這兩家使用照片的國內公司認為,涉案圖片并非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不屬于作品,即使構成作品也不屬于原告所有,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權行為。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特定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思想表達。首先,在主體維度,涉案圖片由機器設定程序進行自動拍攝產生,機器設備并不能成為作品的創作主體。安某公司雖為機器設備生產者,但涉案圖片系交警部門在實際運用中產生。涉案圖片沒有體現安某公司創作涉案圖片的主觀意圖,也非實際操作設備產生,安某公司不能被認定為涉案圖片作者。
在客體維度來看,照片的非藝術性表達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中攝影作品的認定范圍。涉案圖片內容及拍攝目的均為客觀復制記載車輛違章場景,拍攝過程中未體現機器使用者就藝術創造方面的人工干預、判斷、選擇,不具有藝術方面的獨創性表達,故不宜作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進行保護。
上游新聞記者 何艷
編輯:夏洪玲
責編:石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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