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保護中小投資者方面,修訂草案強化控股股東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完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具體內容。
此輪修訂是在現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的基礎上作系統修改。保持現行公司法框架結構、基本制度穩定,維護法律制度的連續性、穩定性,降低制度轉換成本;同時,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新形勢新要求,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和制度短板,對現行公司法作系統的修改完善。修訂草案共15章260條,在現行公司法13章218條的基礎上,實質新增和修改70條左右。
具體來看,修訂草案在現行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專節的基礎上,設“國家出資公司的特別規定”專章,將適用范圍由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擴大到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明確國家出資公司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等根據授權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就重要的國家出資公司的重大事項作出有關決定前,應當報本級政府批準;國家出資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建設,要求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外部董事應當超過半數;并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同時不再設監事會。
修訂草案還在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改革成果方面下功夫,完善公司登記制度,進一步簡便公司設立和退出。一是新設公司登記一章,明確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事項和程序;同時要求公司登記機關優化登記流程,提高登記效率和便利化水平。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設成果,明確電子營業執照、通過統一的企業信息公示系統發布公告、采用電子通訊方式作出決議的法律效力。三是擴大可用作出資的財產范圍,明確股權、債權可以作價出資;放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等限制,并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四是完善公司清算制度,強化清算義務人和清算組成員的義務和責任;增加規定,經全體股東對債務履行作出承諾,可以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登記。
在保護中小投資者方面,修訂草案強化控股股東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完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具體內容;加強對關聯交易的規范,擴大關聯人的范圍,增加關聯交易報告義務和回避表決規則。強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維護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包括:股東欠繳出資和抽逃出資,違反本法規定分配利潤和減少注冊資本,以及違反本法規定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財務資助時,上述人員的賠償責任。
同時,增加“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針對實踐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東權益的突出問題,借鑒一些國家法律規定,明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其對公司的影響,指使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給公司或者股東造成損失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在市場關注的獨立董事規定方面,現行公司法對獨立董事的規定只有一條,且只有一句話,即第122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修訂草案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刪除,增加了“獨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且不得與上市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記者 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