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這部法典都安排得明明白白。今后你我生活將迎來哪些重要變化?戳圖一起看看吧!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釋,新的司法解釋將于2021年1月1日與民法典同步施行。
01
婚前父母幫買房的出資屬于個人財產
婚前父母幫忙買的房子是個人財產還是歸夫妻共同所有?
對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延續了現行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2
法院支持這三種情況下返還彩禮
彩禮,對一些地區的人來說,是結婚過程中不小的一筆開支,這筆錢在什么情況下能要回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暴認定為虐待
發布會上,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釋的修改制定中,要考慮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定。同時,還要注重引導樹立良好的家教、家風,弘揚家庭美德,促進家庭文明建設。
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基礎上,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為虐待,體現了對家庭暴力堅決說“不”的鮮明價值導向。
4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權?
沒有經過商量,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算不算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明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5
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糾紛中尊重8周歲以上子女意愿
發布會上,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釋的修改制定中,注重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比如在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糾紛中,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尊重8周歲以上子女的真實意愿,刪除原來10周歲的規定等。
6
夫妻離異后能擅自將子女姓氏改成繼父母姓氏嗎?
離婚后孩子應該跟誰姓,這個問題常常會引起公眾討論。
而夫妻離婚后,其中一方擅自將子女的姓氏改成繼父母的姓氏,更容易引起糾紛。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中明確,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7
不盡孝者少分或不分遺產
沒有對父母盡孝,卻要參與分遺產,這樣的新聞屢見不鮮。
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沒有進行扶養,提出要分甚至多分遺產。民法典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中進一步明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8
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后不影響繼承生父母遺產
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還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明確,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9
胎兒如何繼承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明確,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