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記者獲悉,金花股份(600080)針對證券虛假陳述一案提起的再審,已經被法院裁定駁回。
證券訴訟律師楊泉軍介紹,進入訴訟程序后,一審、二審法院陸續作出判決,判令上市公司對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間買入金花股份股票的投資者,在2020年4月30日之后因為賣出或持有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投資者仍然可以通過微信fazhi315咨詢或起訴,后續的訴訟不存在風險。
2022年9月30日,上交所做出紀律處分決定,認定金花股份原控股股東金花投資、原實際控制人吳一堅,為償還2019年度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的資金,曾于2020年6月8日與自然人邢博越簽署股權轉讓框架協議,約定邢博越向金花投資提供借款以償還1.74億元的資金占用款項,金花投資協助邢博越競拍取得被拍賣的股份,并在2年內回購邢博越以拍賣及增持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但雙方未及時披露該涉及控制權變更的框架協議,同時,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增持股份達到5%時,未及時履行權益變動披露義務,也未停止買賣公司股票。據此,上交所對金花投資、吳一堅、邢博越等人予以紀律處分,并記入誠信檔案。
楊泉軍認為,上市公司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以及控制權變動情況,都是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項,金花股份及相關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依法披露,凸顯出上市公司內控制度的缺陷和對中小投資者知情權的漠視,信息披露質量亟待提高。(記者 楊成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