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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如果法人內部對法定代表人的對外代表權限進行了限制,但該法定代表處超越自己的權限與第三人簽署了法律文件、實施了其它法律行為的,且第三人在不知道該限制規定的,則法人不得以該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超越了其權限而主張不承擔或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 例如,如果公司規定法定代表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該通過董事會的授權,但該法定代表處在沒有經董事會授權的情況下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了,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規定的,則屬于善意第三人,在此情況下,第三人仍有權要求公司履行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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