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以下情況下可以重新鑒定:
1.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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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3.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二、1.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
2.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決定;
3.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進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最后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4.出庭。按時出庭。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三、司法鑒定不是需要雙方到場。有一方當事人當場即可。找法網提醒您,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司法鑒定事項協商,共同委托鑒定機構。協商不一致的,由法院委托指定相應的司法鑒定機構。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條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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