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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財政廳出臺《關于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財政專項資金嚴禁違規用于發放津補貼和新建、改擴建、購置樓堂館所以及建設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嚴禁用于債務還本付息。
《意見》明確了財政專項資金如何設立、怎么用等問題。各地在設立專項資金時,凡是不符合規定程序的,一律不得自行設立。設立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到期自動退出,確需延期的,依規重新履行專項資金設立程序申報審批。
《意見》明確,資金跟著項目走。財政專項資金全部以項目形式納入預算項目庫,未納入預算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安排預算。項目前期工作不成熟、實施條件不具備的,一律不納入預算。做到專項資金安排與項目推進精準對接,預算一經批準即可實施。
《意見》明確了資金下達的確切時限:下級財政部門接到上級財政專項資金后,對已明確具體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下達本級有關部門;尚未明確具體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的,原則上應在接到財政專項資金后30日內正式下達;對據實清算等特殊項目的專項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辦理。嚴禁無故滯留專項資金,省級財政會建立財政專項資金分配下達預警監測機制,將專項資金分配下達情況作為分配省對下轉移支付的一項重要參考。(記者 吳潔)
關鍵詞: 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