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曙光:1956年12月25日出生于江蘇省溧陽市,漢族,大學文化,原鐵道部副總工程師、運輸局局長,曾任原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昨天上午,市二中院對原鐵道部窩案中的兩名高官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原鐵道部副總工程師、運輸局局長張曙光受賄4700余萬元,被判處死緩。原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蘇順虎受賄2400余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
至此,在北京審理的原鐵道部窩案中,尚未宣判的還有張曙光情婦羅菲、蘇順虎妻子葉曉毛、“高鐵一姐”丁書苗及其女兒侯軍霞等人。
京華時報記者裴曉蘭
張曙光案
□宣判現場
判決書達73頁
昨天上午10點,張曙光身穿深色外套,被兩名法警帶進市二中院第二法庭,其曾經的上司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也曾在該法庭接受審判。現年57歲的張曙光兩鬢斑白,神情黯然,比2013年9月10日受審時還要顯得蒼老。
審判長隨后用40分鐘宣讀了判決書,該判決書長達73頁,共計5萬余字。張曙光一直站立、目視前方,兩手自然下垂,表情平靜地聽著,幾乎一動不動。
市二中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張曙光分別利用擔任原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等職務便利,為廣州中車軌道交通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單位在解決藍箭列車使用及列車配件銷售、技術產品應用、工程項目中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或者同意其情婦羅菲(另案處理)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700余萬元。案發后,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退贓積極免于一死
法院認為,張曙光所犯受賄罪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其被調查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張曙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張曙光聲音洪亮地回答“聽清楚了”,隨后被帶下法庭。
根據規定,張曙光有10天的上訴期,如果想上訴,可通過一審法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訴。法院表示,張曙光拿到判決書時表示不上訴。
□細節認定
檢方指控索賄情節未被采納
法院查明張曙光受賄的事實共有13起。檢方在指控時,曾認為其中有一起是張曙光索賄。指控稱,張曙光于2005年至2009年間,先后3次向今創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戈建鳴索取錢款800萬元。
公訴人稱,張曙光此前寫的認罪材料里承認是索賄,并認為張曙光存在索賄行為,建議法院依法從重處罰。張曙光解釋說,他在寫材料時只顧深挖自己罪行,認為索賄受賄是一回事,都是拿人家的錢,不知道兩者的區別。
法院審理后查明,在張曙光向戈建鳴提出需要用錢之前,戈建鳴確向張曙光作出“要用錢就找他”等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視為事先主動提出愿意給張曙光財物的概括表示,張曙光在此情況下向戈建鳴提出需要用錢及具體用錢數額,不屬于索賄。法院認為檢方指控該起事實為索賄不當,不予支持。
以參評院士為由收1600萬
素有“裸官”之稱的張曙光,老婆孩子被曝都在國外,他在國內的情人叫羅菲,現年33歲,原是中國鐵路文工團歌舞團歌唱演員。張曙光供述,2005年年底,他認識羅菲后,“非常喜歡她”。當時他剛剛提了運輸局局長,為了追求羅菲開銷較大,手頭又不是很寬裕。恰好今創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戈建鳴到北京說要給他錢,他于是開始找對方要錢。此外,他還收受武漢正遠鐵路電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共計1850萬元、收受北京博得交通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丙玉錢款500萬元,部分也是以參評中科院院士為由,最終都落選。
昨天,法院判決書認定,戈建鳴、王建新、陳丙玉給予張曙光的錢款,部分被張曙光用于購房,部分被張曙光交給妹夫保存,部分被用于為情人羅菲買房,其余被張曙光和羅菲揮霍。羅菲證言稱,2007年,張曙光給了她280萬元,用于購買藍靛廠南路39號院玫瑰御園的房產。
本案審判長楊子良在判決后告訴記者,經庭審查證,相關人員證實,張曙光以參評中科院院士為由收受1600萬元。對于上述錢款的去向,張曙光供稱其在參評院士過程中沒有向相關人員送過錢,只打算事后送點禮品或營養品。經庭審查證,上述贓款一部分被張曙光交給其妹夫保存,另一部分被其本人和情婦使用,目前涉案受賄款物已全部追繳。
情婦幫隱瞞受賄款198萬
在行賄人中,廣州中車鐵路機車車輛銷售租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建宇和張曙光、羅菲來往密切。楊建宇證言稱,他為了討好張曙光,提出請羅菲到他北京的公司上班。法院查證,2008年5月至2011年1月間,楊建宇安排羅菲到華車(北京)交通裝備有限公司擔任宣傳總監,并在羅菲實際未為該公司工作的情況下,以支付工資的名義分31個月共計給予羅菲49.6萬元。
楊建宇還在羅菲身上花費大量金錢。法院查明,2007年上半年,楊建宇在北京給羅菲人民幣30萬元,用于羅菲購買一輛寶馬X3轎車;2007年12月,楊建宇出資港幣30萬元在香港幫助羅菲購買迪威特手表一塊;2010年10月,楊建宇出資人民幣50萬元在北京勵駿酒店一層商場幫助羅菲購買瑞馳邁迪手表一塊。以上出資都經過了張曙光同意。
2013年11月7日,羅菲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市二中院受審。檢方指控,羅菲于2007年至2011年1月間,明知楊建宇給予的款物系其情夫張曙光的受賄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98萬余元。羅菲當庭認罪,涉案款物已追繳。審判長楊子良昨天表示,此案尚未宣判。
“為鐵路作貢獻”不算立功
開庭時,張曙光和辯護律師都強調,他在為請托人辦理請托事項時,能夠堅持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底線,嚴把安全關和技術、質量關,按各項規章和程序辦事。法院認為,該辯解基本屬實,但張曙光的行為均為其職責所系,不足以成為對其從寬處罰的理由。
辯護人稱,張曙光為我國鐵路建設和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應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并提供了張曙光獲得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實用新型專利證書、2008年、2009年、2010年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獎狀、十佳全國優秀科技工作者榮譽稱號證書等證據。法院認為,張曙光為我國鐵路建設和發展作出過貢獻,但該事實發生在張曙光到案之前,并非到案后實施的行為,與本案無關。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不構成立功。
辯護人還提到,張曙光始終如實供述收受賄賂的有關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多項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法院認為,經查,張曙光確有坦白情節;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犯罪事實”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屬于同種犯罪事實,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張曙光主動交代行為不構成自首。
此外,去年9月,張曙光在庭審中用很長時間回憶了過去為高鐵事業吃過的各種苦,講述自己作為鐵路工程師,和很多人一起形成了中國自己的高速鐵路技術體系,實現了高鐵夢。對于張曙光的表述,法官認為他提自己的成績比較多,對于深挖如何沒有守住底線還不夠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