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誠信類勞動爭議案件中企業勝訴超五成
強迫勞動者簽空白合同、否認存在勞動關系、簡歷造假、交虛假病假條……昨天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勞動法分會舉辦勞動爭議案件審判與勞動關系誠信建設新聞發布會,向社會發布了北京法院勞動關系誠信建設十大典型案例。發布會上還首次發布了《勞動關系誠信建設社會報告》,報告顯示,當前勞動爭議案中誠信案件主要表現為欺詐、顯失公平、偽造變造材料、盜蓋公章、冒用身份等5個類型。
數據
各類誠信問題案件過半為企業勝訴
2018年1月至10月,北京市三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二審勞動爭議及人事爭議案件28113件,同比上升8.19%;結案共計22468件,同比上升3.32%。從結案案由上看,勞動合同糾紛占98%。其中,確認勞動關系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和經濟補償金糾紛案件數量最為突出。在這些案件中,涉及誠信問題的案件不在少數。
報告顯示,目前涉及誠信問題的勞動爭議案件主要包括欺詐、顯失公平、偽造變造材料、盜蓋公章、冒用身份等五個類型。其中,2011年至2017年間,在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誠信類勞動爭議案件中欺詐類最多,受案數量為3443件;其次是偽造、變造類,受案數量為1948件;排在第三位的是冒用身份類,受案數量為1639件。五類誠信案件總受案數為8070件,其中企業勝訴率約為58%。
現象
用人單位誤導勞動者簽空白合同
在昨天的發布會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單國鈞總結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失信的具體表現形式。
在用人單位不誠信方面,一些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如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聘用協議”等,虛構民事關系或多單位混同用工,故意掩蓋真實用工關系;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強迫或者誤導勞動者簽訂空白勞動合同;利用強勢地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低于勞動者實際工資標準的工資數額,達到降低勞動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的目的;在勞動者因工受傷后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拒絕配合勞動者申報工傷,拒絕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在勞動者不誠信方面,一些勞動者偽造學歷證書、虛構從業經歷、編造虛假身份;利用工作便利、管理漏洞侵占或者私自使用用人單位財物,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違反用人單位考勤規章制度,不及時履行請假手續,委托同事代打卡或代簽到,甚至有部分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交虛假病假條;利用能夠接觸用人單位公章的機會,違反用人單位公章管理規定私自使用公章,在單方制定的工資表、考勤表等材料上加蓋公章,向用人單位索要工資、加班費等。
還有一些案件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失信,比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辦理住房按揭或購車貸款手續時開具虛假收入證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串通將工資、年終獎、提成等進行拆分發放,達到偷逃稅款、減少社會保險繳費數額等目的。
案例
獲戶口后辭職 個人要求返還賠償金被駁
周某于2012年畢業入職某證券公司工作。入職時,周某向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本人申請占用公司2012年度應屆畢業生落戶指標1個,辦理戶口進京手續。經慎重考慮,承諾自本人戶口進京5年內不會主動辭職,如果本人未完成此承諾,自愿賠償給公司造成的應屆畢業生落戶名額損失。”
2012年底,周某落戶北京。2014年6月,周某提出辭職。后周某向某證券公司支付6萬元賠償金,證券公司為周某出具了離職證明。隨后,周某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證券公司返還離職賠償金6萬元。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為招用的勞動者辦理本市戶口,雙方約定了服務期及違約金,由于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因此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予支持。但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本案中,周某明知進京戶口指標系重要的稀缺資源,并認可在服務期屆滿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單方提出辭職會給某證券公司造成相應經濟損失,故周某在承諾的服務期限屆滿前離職,應當按照承諾向某證券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周某在某證券公司出具離職證明辦理了離職手續后要求證券公司返還6萬元離職賠償金的主張,沒有獲得法院支持。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