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疫情,今年不少人選擇“就地過年”,年夜飯點外賣,吃壞肚子怎么辦?春節留崗加班,加班費怎么算?
年關火的不只有賀歲檔,各種疑問也引起討論。如果遇到這些難題,該咋辦?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采訪了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相關法官,送出法律知識“大禮包”。
關鍵詞:加班費
成為保安后,他從未在法定假日休息過
離職后,他向公司索賠
有些公司,越到年關越是繁忙,為了沖業績,不少打工人依然隨時待命。那么,春節期間留守,加班工資怎么算?
現實中,就有這樣的案例。張某2010年5月入職鄭州某保安公司,被公司派往某單位從事保安工作,工資每月2000余元。工作期間,張某兢兢業業,從未休過法定節假日、年假。
2015年1月,張某離職,離職后,他向公司多次索要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加班費以及未休帶薪年假工資未果,遂將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鄭州某保安公司支付張某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共計1.2萬多元。
春節留崗加班,加班費怎么算?
法官介紹,今年春節一共有7天假期(1月31日~2月6日),其中2月1日至3日是法定節假日,其余4天為調休的休息日。
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也就是2月1日至3日3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也就是3倍)支付加班工資,不能用調休或者補休來替代。
在休息日加班的,也就是1月31日、2月4日至6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不得少于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1月29日、30日原本為休息日,但因春節放假調休,變成了工作日,在這兩天上班,無加班工資。但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