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深圳經濟特區健康條例》修改稿提請該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條例草案提出,推行強制休假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
很有對比性,國內一家企業的內部郵件也曝光于網絡。這家公司要求某員工在產假期間,每天完成一篇“銷售支持心得”,每篇600字,“每天下班前交給人事,一個錯別字罰款50元,一句重復句子罰款100元。晚交或者漏交,罰款500元”。這家生產家具的公司在郵件中說:“考慮到哺乳期視力不好,為保護你,給你安排手寫。”你看,明明手夠辣、心夠狠,卻表現得已經仁至義盡似的。何其荒謬!
員工依法享受的產假,企業卻要通過懲罰式的任務布置來“加塞”“添堵”,給休假者制造有形無形的壓力。可想而知,帶薪休假,落實起來又有多難。
兩條涉休假的新聞,時間很湊巧。擺放在一起,就很容易照出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的現實和骨感。這時候再來領會深圳試圖通過立法推行強制休假,便不難看出其意義之重大以及強制休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從2007年12月國務院發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起,帶薪休假就有了法律依據,但坦白講落實率還有待進一步提升。一些勞動者表示,想休,但單位不讓休、自己不敢休。上述這家企業藐視法規的作派,足以表明勞動者的合法休假權益,某種程度上還在被一些強勢的用人單位拿捏并控制在手中。這一點,需要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
深圳以立法的形式,將帶薪休假這一有法律依據的權益,進一步細化落實,提供更具體的監督保障,使權益切實回歸職工,廣受公眾贊譽和期待。一個連員工產假都會被強勢侵占的單位,很難激發員工風雨同舟的認同感。倘若企業對員工的法定假日和帶薪休假想給就給,某些地方倡導的周末“兩天半休息”制度恐怕也會成為勞動者奢侈的向往。
我們常講一句話,扎緊權力規范運行的“制度籠子”。同理,保障帶薪休假的法規制度也要細化,要具有可操作性、檢驗性。特別是,要切實建立健全勞動者的申訴渠道,明晰哪些情況是違法的,明確具體如何懲戒違法企業。沒有法規制度的強制和細化,就會有用人單位的強勢和變通。法定休假被打折扣,本質上是法律的公信力打了折扣。深圳立法推行強制休假,是為法規制度的落地打基礎,也是給強勢傲嬌的用人單位敲警鐘,為員工依法爭取享受休假的權益打氣撐腰。希望深圳這個條例的文本,能得到更多的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