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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訊網消息 3月29日,江蘇證監局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吉鑫科技原副總3年前的一次違規短線交易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處罰決定顯示,經查明,陸衛忠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陸衛忠擔任吉鑫科技副總經理期間,作為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在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草場門營業部開立的股票賬戶A2201*****,于2015年2月5日買入吉鑫科技股票1,005,000股,成交均價7.65元/股;2015年7月30日賣出吉鑫科技股票20,000股,成交均價7.38元/股。
江蘇證監局認為,陸衛忠作為吉鑫科技的高級管理人員,在6個月內買入吉鑫科技股票又賣出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短線交易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陸衛忠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此前2016年7月1日,上交所曾發布“紀律處分決定書〔2016〕31號”,對吉鑫科技副總經理陸衛忠短線交易予以通報批評,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資料顯示,2016年1月18日,陸衛忠已經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公司副總經理職務。